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落实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推动我区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规范校务管理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以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面向全体学生,为学生全面健康和谐发展奠定基础。
2、实行校长负责制、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责任制。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校务公开。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管理学校。密切与家庭、社区的联系,建立社区教育管理机构,让家长、社区代表参与学校管理,监督学校日常教育教学。 3、完善学校常规管理,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涵盖学校全面工作、符合素质教育需要和学校实际的管理规章。建立健全各种管理档案。
4、各中心初中(有分校的)要制定教育资源均衡共享制度,各中心小学要制定教学点、村完小、校本部教师交流制度,送教、送课下村制度。
二、规范招生行为 5、依法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入学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坚持户口(监护人)和房产证相统一原则划定学区范围,各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学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采取考试、考核、面试、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作为招生的依据。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效化解择校现象。
6、高中招生执行市教育局招生政策。各校不得擅自组织任何具有招生性质的面试、测试等活动;禁止普通高中擅自提前招生和发放录取通知书。普通高中招生严格执行“三限”政策,严格执行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任何学校不得以借读名义接受计划外的“择校生”,不准安排计划外的插班生。将省级示范高中招生计划内指标按一定的比例分配到各初中学校,其中,初中阶段非本校学籍且学习时间未满二年的学生,不得享受本校示范高中分配指标。普通高中招生坚持全面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逐步加大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招生录取中的权重。 7、中小学招生实行“六公开”原则,即:公开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招生范围、公开招生程序、公开录取方式,公开录取结果。所有要求公开的内容必须在当地的主流媒体、教育网站、学校公示栏等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和学生的监督。 8、加强招生宣传管理。招生宣传由区教体局统一组织和实施。招生学校不得以诋毁他校方式向社会公布或宣传本校中考、高考成绩;禁止排列中考、高考名次;禁止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悬挂横幅等各种形式宣传炒作高考升学率、中、高考状元;禁止以任何形式向学生、社会发布其他各种虚假宣传资料和信息。
任何初中学校教职工不准擅自向招生学校提供毕业班学生名单、住址和考试成绩等有关信息,不得以影响考生填报志愿或提供信息库牟取非法利益。考生志愿必须由考生本人填写并由家长签字确认,学校教师、班主任不得代填,更不允许胁迫学生填报某校志愿。
不得买卖或变相买卖“生源”(即招生学校给初中学校的教师、班主任或校长每个生源一定数额的劳务费);不得向考生许诺优惠条件,或以减免学杂费、提供生活费或其它优惠条件争抢生源;特困生减免学杂费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9、强化中小学学籍管理。严格执行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推行学籍信息化管理,配备专(兼)职学籍管理人员,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者,区教体局将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规范办校办班行为
10、控制班额和班级数,逐步达到:小学每班不超过46人;初中不超过50人;普通高中不超过56人。办学规模适度。 1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歧视学生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均衡配备教师,均衡编班教学,保障学生受教育权利。 12、严禁公办学校校内设置民办校或民办班。普通高中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招收复读生。示范高中严禁在校内办复读班和招收复读插班生。毕业年级教师不得担任复读班的教学和管理工作。禁止中小学为社会上各类补习班提供教学设施或场地。 13、幼儿园举办特色班、兴趣班、实验班,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区教体局审批。
四、规范收费行为 14、贯彻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各项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等所需的合理支出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自行以各种形式向学生和家长收费。普通高中、幼儿园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中小学、幼儿园不得举办以收费为目的提高班、特长班、竞赛班、双语班、蒙氏班等。 15、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到收支两条线。按规定代收费的,及时结帐,结余费用及时退还给学生。杜绝学校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账,严禁挤占、挪用教育收费资金和学校资源。
16、认真贯彻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校经费收支、资金管理制度,认真编制学校预算,依法组织学校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加强财务控制与监督,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产和校舍档案管理。建立健全资产购入、使用、报废等环节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按规定建帐、设卡,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保证帐、表、卡、实物相符。按有关专业技术要求,对仪器、图书、设备等进行科学分类、编号、登记,定期定位存放,完善相关防护、维修措施,确保各类仪器、图书、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建立健全校舍档案,及时更新档案内容,保证档案资料齐全、完整、数据准确、绘图规范。
五、规范教学行为
17、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课程方案,落实课程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学活动,按规定开齐开足课程,不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严禁随意提前结束新课。学校更不得任意调课、停课和放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报区教体局批准备案,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报区人民政府批准。高度重视信息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课等项课程的开设,并纳入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评价之中。 18、确保节假日师生的法定休息时间。严禁中小学校以任何名目(包括家长委员会、培训中心) 利用寒暑假、双休日组织学生有偿补课。高三毕业班因大型活动耽误课时完不成教学计划,确需补课,报区教体局批准后,学校可安排适当的时间进行补习,但补习的时间不得超过因大型活动耽误的课时。 19、科学安排作息时间。走读生每天在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普通高中不超过8小时。晚间、双休日和其他法定节假日不上课。学生每天集体体育锻炼不少于1小时。睡眠时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少于9小时,高中不少于8小时。寄宿制学校学生晚自习结束时间,初中不晚于21点,高中不晚于22点;早上统一起床时间,初中不早于7:00,高中不早于6:30。保证学校开展团队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时间。
走读生早晨到校时间:农村小学不得早于7:50,初中不得早于7:30;城市小学不得早于7:30,初中不得早于7:00。高中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不早于7:00。初中、小学走读生下午到校时间,每年10月至第二年4月不得早于13:30,每年5—6月和9月不得早于14:00。走读生下午放学时间,小学不得迟于17:00,初中每年10月至第二年4月不得迟于17:00,5—6月和9月不得迟于17:30。 20、严格规范日常考试。不组织、不参加未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活动。全面推行日常考试无分数评价。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学生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考试内容不超出课程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出偏题、怪题。严禁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以考试成绩或升学率给班级、学生排列名次。不得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和安排座位、考场。 21、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各种竞赛活动,更不得“以赛促销”、“以赛代销”。各类竞赛、考级活动要坚持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得增加学生的学业和经济负担。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纳入学生综合评价,但不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录取相挂钩。 22、学校统筹各学科教师作业布置,控制作业数量,教师要精选作业内容,提高作业质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小时以内;初中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个半小时之内。高中布置作业要涵盖所有学习领域且总量不超过2小时。提倡布置探究性、实践性的家庭作业。 23、幼儿园不得参加任何收取参赛费、展示费等费用的竞赛、比赛、展演、展示等活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接受任何团体、组织及个人在幼儿园开展课题研究和教育教学实验。研究和实验活动不得收取费用和推销产品。严禁幼儿园以联合、加盟、连锁等形式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社会机构、集团及个人的实验、培训等活动。
六、规范教师行为
24、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25、加强管理,严禁教师对学生实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不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不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教师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不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关心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提倡教师利用课外时间免费为学生补缺补差,其教学时间可计入教师的工作量,作为工作考核内容之一。 26、建立科学的教师评价体系,综合考虑师德表现、工作态度、专业发展、工作量、工作难度和工作实绩等方面因素,科学评价教师工作。
27、广大教职工要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不迟到、早退和旷课,建立签到坐班制。学校制定教师备课、上课、听课、作业布置和批改、考核评价及早读、自习和课外辅导的基本要求,教师按要求备课、上课、听课、作业布置和批改、考核评价。严格执行“五不得”。不得在工作日中餐饮酒,不得在课堂内抽烟,不得带通讯工具进入课堂,不得在教学区内打牌,不得穿拖鞋、背心、无袖衫进入课堂。
28、健全听课制度。一般教师、年级(学科)组长、校长(教导主任)每学期听课分别不少于10节、15节、20节。每次听课有记录、有评价意见。
七、规范教材管理 29、严格教学用书管理。各中小学校在省教育厅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按照规定的程序选用教学用书,不得选用目录之外的教学用书。 30、严格教学辅助资料选用。进入学校使用的学生印制作业必须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学生印制作业选用在市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区教体局组织进行。区教体局组织教学专家等相关人员,在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范围内投票确定推荐版本,在公示后由学生自愿购买,不得强行组织学生集体征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印制作业每生、每学期、每学科不超过1套,普通高中学生印制作业根据实际情况每生、每学期、每学科可以选用1-2套。区政府采取招标规范发行渠道。 学校选用的专题教育读本,必须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作为学校图书馆用书,所需费用列入学校公用经费预算开支,不得强制学生个人购买,也不得代为统一订购。 31、幼儿园使用的教材纳入区政府招标统一发行;幼儿园园长和教师不得参加涉及幼儿教材、课本等幼儿用书宣传、推销、推介等的研讨、培训、考察、交流等活动。幼儿园教师教学用书需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 八、规范学校安全管理
32、根据国家《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和“一岗双责”责任制度。建立校园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按照《宣州区中小学安全目标考核细则》对学校进行量化考评,进行奖励和处罚。
33、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加强教学安全管理,确保教学安全;组织学生户外活动要有安全措施;组织学生校外活动有安全保障计划。
34、定期对校舍、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督促防火、防盗、防坍塌、防触电、防溺水、防滋扰、防中毒、防意外伤害等措施落实到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加强校园周围“网吧”管理,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35、加强门卫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和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建立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使用校车法定手续完备,制定并严格执行校车管理制度。
36、维护教学环境、教学秩序。禁止任何外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堆置杂物、停放车辆、晒打谷物,侵占校园场地。禁止在校园里从事宗教活动,禁止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校园。学校教学活动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责令学校停课,不得抽调教师和学生从事商业性庆典活动。
37、高度重视健康教育工作,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的要求,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工作计划,增强学生健康卫生意识,增加学生健康卫生知识,促使学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38.按照要求开展教学卫生监督工作,确保学生食堂、宿舍、教室和其他生活、教学场所环境卫生,空气、光照和学生坐姿、用眼习惯等符合卫生要求。
九、加强督导检查,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39、区教体局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加强指导和检查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办学行为。 40、学校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区教体局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追究校长和直接经办人的行政责任,同时取消其各类评先评优中的资格。
41、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同时取消其各类评先评优中的资格。
① 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②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③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学科辅导班、文化课补习班和学科竞赛的; ④按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的; ⑤不执行本规范所规定的学生在校和作息时间的;
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采取考试招生的。
42、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广告,严重影响当地招生和教育教学秩序的,一经发现立即限期改正,直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43、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①从事有偿家教、收费补课的; ②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③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④参与聚众赌博的;
⑤散布不良言论诽谤党和政府或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
教师有前款第②、③、④、⑤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在办学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区教体局协同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罚。
① 贪污、克扣或挪用教育经费的;
② 破坏或侵占学校财产、设施、场地的;
③ 冲击、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
④ 侮辱、殴打教师的;
⑤ 在办理考试、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⑥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⑦ 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
⑧ 疏于管理造成学校秩序混乱的;
⑨ 拒绝教育行政部门检查或检查中发现问题不能按期整改的。
45、区教体局把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纳入对教育整体工作和学校管理的督导评估中,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督导情况。对依法规范办学行为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二○○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